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Im体育维护部令
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Im体育维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m体育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m体育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Im体育维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准时期后,对其实际爆发的Im体育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维护和危害防备步伐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弥补计划或者改进步伐,提高Im体育影响评价有效性的办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爆发不契合经审批的Im体育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Im体育影响水平和范畴较大,且主要Im体育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准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Im体育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Im体育危害,建设所在敏感,且继续排放重金属或者长期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认为应当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Im体育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应建设项目的实际Im体育影响,客观评估各项Im体育维护步伐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卖力。
Im体育维护部组织制定Im体育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Im体育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卖力组织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Im体育影响后评价结论卖力。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Im体育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当该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备案,并接受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Im体育影响评价、Im体育维护步伐落实、Im体育维护设施竣工验收、Im体育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考察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所在、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理方法,Im体育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法、水平和范畴等;
(三)区域Im体育变革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Im体育敏感目标变革、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革、Im体育质量现状和变革趋势剖析等;
(四)Im体育维护步伐有效性评估。包括Im体育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维护和危害防备步伐是否适用、有效,能否抵达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执法、规律、规范的要求等;
(五)Im体育影响预检验证。包括主要Im体育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别,原Im体育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过失,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Im体育影响的表示等;
(六)Im体育维护弥补计划和改进步伐;
(七)Im体育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Im体育影响和Im体育要素变革特征,确定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Im体育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保存叠加、累积Im体育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Im体育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Im体育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Im体育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弥补计划、改进步伐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报告书的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Im体育维护主管部分可以依据Im体育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Im体育维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Im体育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所在、工艺或者Im体育维护步伐爆发重大变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Im体育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Im体育维护部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